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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2号)
来源:二氧化硅   上传时间:2024-01-16 12:48:25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会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程度,对可能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和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二)可能会产生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中危害程度为“高度和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的;

  (一)可能会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进行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竣工验收时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卫生验收;

  (二)可能会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除应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卫生验收外,还应进行设计阶段的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其他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真实的情况规定。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卫生部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危害预评价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公正、客观。

  (三)对建设项目选址、可能会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做多元化的分析和评价;

  第八条建筑设计企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审核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第九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申请和有关资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与卫生审核。

  第十二条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其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对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核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有必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6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并提交以下资料: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卫生验收申请和有关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建设项目做出验收意见,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第二十一条在建设项目卫生评价、审核、审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理应当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有关联的资料。

  对建筑设计企业提供的资料中涉及技术秘密的,卫生行政部门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建筑设计企业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依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依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依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

  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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