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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绍兴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产品展示   上传时间:2024-03-02 10:06:13

  为加强我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提高职业卫生检测、评价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号)《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精神,结合绍兴实际,我委制定了《绍兴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提高职业卫生检测、评价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精神,结合绍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为企业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等级管理,是指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以下简称“不良行为”)进行量化记分,并根据记分情况实施差异化日常监管的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的管理。

  绍兴市行政区域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到本地区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应及时向业务开展地区、县(市)卫生健康执法机构进行从业告知,纳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等级管理。

  第四条区、县(市)卫生健康执法机构结合职业卫生协管员(网格员)上报信息、用人单位延伸检查、现场监督检查、“职业健康在线”风险预警、投诉举报等信息,据实收集、填写《绍兴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良行为记分表》。

  绍兴市卫生健康执法机构负责对各区、县(市)记分结果、省级质控考核通报情况做整理、统计和分析管理,提出等级评定建议报绍兴市卫生健康委。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成立职业健康行业协会,促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自律管理,建立职业健康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技术规范、管理制度。

  第六条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良行为的种类和程度进行记分,分值分为2分、5分、10分、20分、50分五个档次(具体不良行为及记分分值见附件1)。

  其中涉及嫌疑违反法律违规的行为,市、区(县、市)卫生健康执法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依法查处,并一起进行记分(吊销资质除外)。

  第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良行为记分以省级质控考核全覆盖周期为一个记分周期。

  第八条市、区(县、市)卫生健康执法机构采取“双随机”执法、延伸检查与日常检查等形式,对在本辖区内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做监督检查。

  2023年1月1日后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存在的问题纳入记分;在同一次监督检查中,对同一家机构发现的同样问题只记1次分,不重复记分。

  第九条绍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凡省级质控考核通报的问题均纳入不良行为记分。

  第十条绍兴市卫生健康执法机构在记分结果上报前,将书面通知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记分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实名、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绍兴市卫生健康执法机构应于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详细的调查处理,如确有错误应予更正。

  第十一条区、县(市)卫生健康执法机构所填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相关不良信息应调查核实,保证所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并留存相关证据。

  一个周期记分结束后三个月内,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审核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上一个记分周期内的记分结果,并据此评定等级。

  第十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等级分为A(示范级)、B(良好级)、C(一般级)、D(较差级)。

  记分分值0-20分,评定为A级(上限不含本数,下限含本数,下同);记分分值20-40分,评定为B级;记分分值40-60分,评定为C级(存在一次性扣50分不良行为的下调为D级);记分分值60分以上,评定为D级。

  第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实施动态管理,在下一个记分周期内按照记分结果调整等级。

  第十五条市、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权限,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依法履行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按照等级进行分级管理,无正当理由不得干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正常、合法的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市、区(县、市)卫生健康执法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应按职权依法查处,并一起进行记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记分,或以记分代替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结果及等级评定等信息,依法对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绍兴市行政区域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结果及等级评定等信息,通报给资质认可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特殊扣分说明除外):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与企业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的书面材料内容不完整、缺项,未包括以下内容的:检测或评价类别、检测或评价范围、服务价格、完成时间、双方权利和义务;或书面材料评审内容未包括被服务单位的要求是不是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及标准,或本机构有没有承担此项技术服务的能力的;(每缺少1项记2分,最高记10分)

  (二)开展现场调查时所拍摄的照片中未包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有参与现场调查的技术人员或无企业陪同人员的;

  (三)现场调查、劳动者工作日写实、现场采样/测量或实验室检测时,未使用受控记录表格实时记录的,或记录划改不规范,未采用杠改方式划改,并由划改人签字或盖章的;

  (四)现场调查收集或记录的信息不全面、不完整、不规范,未包括以下内容的(每小点中每缺少1项记2分,最高记20分):

  1.未收集或记录用人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所属行业、经济类型、企业规模、产品年产量、生产工艺流程、职工人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的;

  2.未收集或记录各岗位劳动者的人数(总人数和每班人数)、工作方式、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班制及上班时间的;

  3.未收集或记录可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主要原辅材料年用量、主要成分、使用场所(车间、装置、生产线等)、使用岗位的;

  4.未收集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的(用人单位没办法提供的除外,需有企业书面证明);

  5.未收集或记录可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主要生产设备的名称、数量(总数量和运行数量)、型号(无型号可合理缺项)、使用场所(车间、装置、生产线等)、使用岗位的;

  6.未收集或记录工作场所(车间、装置、生产线等)和岗位是否设置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的防护设施类型、名称、运作情况的;

  7.未收集或记录企业配置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种类、名称、生产厂商、型号(无型号可不收集或记录)、使用场所(车间、装置、生产线等)、使用岗位、更换情况的;

  (五)劳动者工作日写实记录信息不全面、不完整、不规范,未包括以下内容的(每小点中每缺少1项记2分,最高记10分):

  2.写实对象一个工作日不同工作时间段的工作地点和内容、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3.写实对象一个工作日中是否存可导致浓度明显波动的操作、该操作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时长、接触频次;

  (六)现场调查、劳动者工作日写实或现场采样/测量记录未经被服务企业陪同人签名确认的(如采用平板电脑等手持移动终端实时记录时,可在手持移动终端手写签名确认);

  (七)现场调查或工作日写实录表格无调查人签名的,或现场采样/测量记录表格无采样/测量人签名的,或现场测量记录无复核人签名的(如采用平板电脑等手持移动终端实时记录时,可在手持移动终端上手写签名);

  (八)样品交接记录无交接人员签名的,或标准贮备液配制记录无配制人和复核人签名的,或实验室分析记录无检测人、复核人签名的,或技术服务报告无编制人、审核人、签发人签名的(如已应用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可用电子签名);

  (九)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定期检测)的现场采样/测量计划信息不全,未包括以下内容的(每缺少1项记2分,最高记10分):检测类别、检测任务编号、工作场所(车间、装置、生产线等)名称、工作岗位名称、采样/测量对象或地点数量、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采样/测量方式(个体或定点)、采样/测量点设置示意图、采样时间类型(长时间或短时间)、空气收集器名称(采样时)、采样流量(采样时)、样品保存期限和保存条件(采样时);

  (十)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方案信息不全,未包括以下内容的(每缺少1小点记2分,总共最高记18分):

  5.现场采样/测量计划,应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现场采样/测量计划中的信息”(本点每缺少1项记2分,最高记10分)。

  (十一)现场采样/测量计划未经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技术项目负责人批准的;

  (十三)现场采样/测量记录信息量不全,未包括以下内容的(每缺少一项记2分,最高记10分):检测类别、检测任务编号、工作场所(车间、装置、生产线等)名称、岗位名称、采样/测量对象(或地点/时机)、采样/测量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空气收集器名称(采样时)、样品唯一性编号(采样时)、采样/测量设备名称及编号、生产状况(是不是正常生产)、职业病防护设施运作情况(是否正常运行)、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是否配戴或配戴种类)、采样起止时间、采样流量、采样时环境气象条件参数(温度、气压)、测量数据、计算公式及结果(如需要时);

  (十四)样品交接记录(采样时)信息量不全、不规范,未包括以下内容的(每缺少一项记2分,最高记10分):检测任务编号、样品唯一性编号、检测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空气收集器名称样品状态、样品保存期限和保存条件、采样日期、交接日期;

  (十五)标准贮备液配制记录信息量不全、不规范,未记录以下内容的(每缺少一项记2分,最高记10分):配制标准贮备液的标准物质名称、批号、生产单位、唯一性编号、所配制的标准贮备液唯一性编号、配制过程、配制浓度、配制环境条件、配制日期、有效日期;

  (十六)标准曲线未在分析当天现用现配制的,或标准曲线浓度系列点数没有包括试剂空白的,或色谱法标准曲线个的(含试剂空白),或光谱法等其他方法标准曲线个的(含试剂空白);(十七)实验室分析记录信息量不全,未记录以下内容的(每缺少一项记

  分,最高记10分):检测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检测的新方法、检测环境条件(温度、湿度)、仪器设施(名称、型号及编号)、测定条件参数、结果计算公式、样品处理过程、方法定量下限或最低定量浓度、样品唯一性编号、收样日期、检测日期、标准贮备液配制情况(如需时)、标准曲线配制情况、标准曲线测定情况、质量控制情况(质控样品来源或加标样品的配制过程、质控样品或加标样品的测定结果和判定)、样品空白和样品检测结果;(十八)粉尘和化学毒物的检测结果未按照以下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位数的:

  ≥1mg/m3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当检测结果≥1mg/m3时,检测结果的小数点后位数比相应的职业接触限值多1位;当检测结果1mg/m3时,检测结果的小数点后位数应与本机构报告的最低定量浓度的小数点后位数保持一致。2.

  1mg/m3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当检测结果≥1mg/m3时,检测结果保留一位小数;当检测结果1mg/m3时,检测结果的小数点后位数比相应的职业接触限值多1位或与本机构报告的最低定量浓度的小数点后位数保持一致。(十九)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定期检测)的检测与评价报告内容或格式不完整、不规范或信息不全,未包括以下内容的(每小点中每缺少1项记2分,最高记20分):1

  /测量情况应至少应包括现场采样/测量所用的技术情况(采样/测量方式、时长和频次等)、现场采样/测量时的生产情况(岗位是不是正常生产、防护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等)、现场环境情况(气温、气压等);4

  (二十)检测结果报告单内容不完整、不规范或信息不全,未包括以下内容的(每小点中每缺少

  /测量时段(开始至结束时间)、样品最低定量浓度(包括长时间采样和短时间采样);3.检测的工作场所(车间、装置、生产线等)、岗位、采样/测量对象(或地点/时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二十一)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内容或格式不完整、不规范或信息不全,存在以下情况的(每小点记

  (二十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定期检测)的技术服务档案归档不规范、不完整,或不按督查要求提交相关档案资料,缺少以下内容的(每缺少

  /强度的计算过程记录(如需时)。(二十三)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技术服务档案归档不规范、不完整,或不按督查要求提交相关档案资料,缺少以下内容的(每缺少

  /强度的计算过程记录(如需时)。(二十四)参加由浙江省卫生健康委或其指定的机构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验室间盲样检测比对结果不合格的(如比对项目为资质评审认定的检验测试的项目,每

  个不合格记2分,最高记10分;比对项目不是资质评审认定的检验测试的项目则不记分)。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次记

  5分,最多记20分)(二)与企业签署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的书面材料前未对书面材料组织并且开展评审的;

  以上)进行现场采样/测量的;(四)没进行样品空白采集或采集的样品空白数量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采集化学物质时);

  /测量或实验室分析的,或仪器的检定或校准已超过有效期的;(七)未按照资质认定批准的检测的新方法进行样品测定或现场测量的;

  (八)实验室分析时未采取测定质控品或加标回收等质量控制措施进行质量控制的;

  (十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定期检测)的检测与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未按岗位汇总最大接触浓度/强度的;或存在识别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未进行仔细的检测也未说明理由的;或存在GBZ 2.1中标注致癌(G1)、致敏或经皮吸收的化学物质,未提醒企业采取清除替代、工程控制、管理控制或个体防护等措施有效地减少或消除接触的;

  (十四)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时,未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仔细的检测,评价其防护效果的。

  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在“职业健康在线-专业机构”填报相关业务信息的(漏报一个企业信息记5分,最高记50分);(十六)

  20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在本机构网站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有关信息的(漏公开一个企业信息记5分,最高记50分)。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次记

  /测量时,未对采样进行拍照或摄影留证的(因故不能拍照或摄影的,需有企业出具盖公章的书面说明);(二)现场调查或工作日写实记录与真实的情况不符,或现场调查未覆盖检验测试范围内全部工作场所,或未对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进行工作日写实,未对采样对象(或地点)数量确定或检测结果评价判定产生影响的(有证据证明是被检测单位故意隐瞒的除外)

  测量的对象(或地点)数量不符合GBZ 159或GBZ/T 189等采样规范或测量规定要求的;(四)未对领用的采样器或声级计等设备做采样

  测量前校准并记录的;或长时间采样后未对采样器进行采样后流量校准并记录的;(五)现场采样

  测量的方式、时长或时机不符合《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等标准、规范要求的;(六)使用错误的空气收集器进行采样的;

  强度换算或需进行职业接触限值折减时,未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结果计算或限值折减并记录,未影响结果评价判定的;(十)计算接触浓度

  强度或进行职业接触限值折减时,不按真实的情况,采用减少劳动者上班时间等违规手段,降低接触浓度/强度或提高折减因子,未影响结果评价判定的;(十一)未按本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签署技术服务报告的。

  分:(一)现场调查未安排2名以上(含2名)具备资质的技术人员完成的;或现场采样/测量时每个检测点未安排2名以上(含2名)具备资质的技术人员完成的;

  (二)未按规定将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包括劳务派遣岗位)纳入检测、评价范围(有证据证明是被检测单位故意隐瞒的除外),未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

  (三)现场调查或工作日写实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或现场调查未覆盖检测范围内全部工作场所,或未对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进行工作日写实,对采样对象(或地点)数量确定或检测结果评价判定产生影响的(有证据证明是被检测单位故意隐瞒的除外);

  (四)对服务的用人单位行业常见、风险较大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未进行识别,存在重大错漏,未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的;

  测量或现状评价方案或计划的;(六)对需要进行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检测的粉尘(指需要确定是否属于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的矽尘或需确定矽尘中的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水平时),未进行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测定确定粉尘性质的;(七)对成分不明并可挥发出有机溶剂的化学品原辅材料(指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说明书没有按照要求列明各组分的具体化学物质名称和化学文摘号(

  号),未进行挥发性有机组分定性检测,识别出具体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八)需要进行接触浓度

  强度换算或需进行职业接触限值折减时,未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结果计算或限值折减并记录,影响结果评价判定的;(九)计算接触浓度

  强度或进行职业接触限值折减时,不按真实的情况,采用减少劳动者工作时间等违规手段,降低接触浓度/强度或提高折减因子,影响结果评价判定的;(十)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省、市、县(区、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工作、业务会议或专题培训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或资质证书遗失未按照规定申请补发的;

  (十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的职称或同等能力、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工作年限和年龄不符合资质评审准则要求的;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或同等能力、数量或专业不符合资质评审准则要求的;或在用的仪器设备种类、数量或性能不符合资质评审准则要求的。

  分(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应在依法立案查处的同时予以记分):(一)超出资质认可的业务范围和检测能力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本行政区域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向业务开展地区、县(市)卫生健康执法机构从业告知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

  (四)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或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五)分支机构或分支实验室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违规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服务的;

  (六)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的;

  (七)未按规定将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包括劳务派遣岗位)纳入检测、评价范围,或者采用关停、减少生产设备正常运行情况下进行检测、评价(有证据证明是被检测单位故意隐瞒的除外),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

  (八)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报告或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的,或者未参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及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的;

  (九)对服务的用人单位所在行业常见、风险较大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未进行辨识,存在重大错漏,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的;

  (十)随意修改、剔除、舍弃有关检测数据,人为干预检测结果影响检测评价判定结论的,或未妥善保存原始谱图或随意篡改原始谱图的;

  (十三)隐瞒或者拒绝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十四)采取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商业诽谤、低价倾销及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严重扰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市场秩序的;

  (十五)拒绝、阻碍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或不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配合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调查及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

  (十六)未开展现场调查或劳动者工作日写实的(对于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项目,如果既往连续二年均由该机构开展,且企业的生产工艺、原辅材料、生产设备、设备布局、劳动定员、工作班制等均未发生改变,当上一年度的现场调查和工作日写实记录可完全满足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

  测量布点和结果评价要求时,本年度可不进行现场调查和工作日写实);(十七)未进行现场采样

  测量或未对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而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其他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十八)未按要求安装、使用全流程检测系统的;

  (十九)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或者其他违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行为。

  条第()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记分。如你单位对本次记分有异议,请于收到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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